《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特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享有的权益,如产假天数、哺乳时间、劳动强度限制等。
“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若遭遇不公平对待,应果断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建议优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妇联求助,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