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全款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通常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部分出资或登记在双方/对方名下 若无明确赠与双方的表示,司法实践中可能倾向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需结合证据(如出资凭证、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
全款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若无明确约定只赠与己方子女,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全款出资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部分出资(如首付)且登记在己方子女或双方名下 若无书面约定,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还贷部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
离婚时的分割
父母主张返还出资
保留证据
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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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女婚姻已出现变化,建议父母及子女梳理出资证据,必要时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权益,以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