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必须预付的情形
可能无需预付的情形
结论: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考核周期工资制的岗位,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在平时每月预付一部分工资。这不仅是履行“按月支付”工资法定义务的体现,更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措施。
建议:
总结:虽然薪酬结构特殊,但“按月支付”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年薪制或考核周期为由,完全免除按月预付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