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不适用情形】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1. 定制商品
2. 预售商品
3. 其他特殊品类
对消费者:
对商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定制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预售商品原则上适用,但商家可通过合法程序排除适用。运费规则遵循“谁过错谁承担”原则,无理由退货的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具体争议需结合交易时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